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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商事仲裁裁决执行全流程实务指引与风险防控

[摘要] 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仲裁因其高效性、专业性和保密性等优势,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选择的纠纷处理方式。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且适于处理专业性较强的商事争议。尽管仲裁在程序设置上与诉讼存在较大差异,但其作出的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讼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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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仲裁因其高效性、专业性和保密性等优势,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选择的纠纷处理方式。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且适于处理专业性较强的商事争议。尽管仲裁在程序设置上与诉讼存在较大差异,但其作出的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便于实务操作,本文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作者实践经验,就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关键问题展开分析,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实务指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程序对执行进程的实际影响。以下将逐项进行说明。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

01

仲裁调解书


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调解并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可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亦明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执行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


需特别注意的是,能够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调解书,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其一,该文书必须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仅有当事人签字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员签名确认的文书,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其二,仲裁调解书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方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实践中,如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应主动推动仲裁机构及时出具形式完备的调解书,并确保送达程序顺利完成,以免影响后续执行权利的实现。


02

仲裁裁决内容不确定或存在遗漏时的

执行困境与应对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内容不明确或存在遗漏是导致执行程序受阻的常见原因。《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三条明确列出了若干属于“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主体模糊、金钱给付数额或计算方式无法确定、交付物不特定、行为履行标准不清,以及仅裁决“继续履行合同”但未明确具体履行方式、期限等细节。此类情形下,执行法院可依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需注意的是,驳回执行申请并不意味着否定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裁决既判力依然存在。法院在此阶段仅审查可执行性,而不涉及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与裁决结果的实体公正。然而,该结果可能导致申请执行人陷入“裁决有效却无法执行”的僵局,权利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得以实现。


尤其常见的是,在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或履行某些行为义务时,因缺乏明确的履行指引,法院难以判断履行状态及范围,甚至不得不对合同履行情况重新核实,实质上承担了近似于实体审查的职能,造成执行程序拖延。


除了内容不明确,仲裁裁决还存在遗漏事项的问题。《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四条指出,对于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仲裁庭已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执行法院应当请仲裁庭作出补正或说明,也可调阅仲裁卷宗予以核实。若仲裁庭未予补正且经法院调卷后仍无法明确执行内容的,法院可驳回执行申请。


在(2023)最高法民申203号案例中,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仲裁庭的补正或说明须与原裁决主文内容保持一致。如补正内容与原文义存在明显差异,执行法院需审查该说明是否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而不能直接将其作为执行依据。


为尽量避免此类执行障碍,在执行过程中应:

(1)仲裁阶段明确请求:当事人应在仲裁过程中即提出具体、可执行的申请,明确履行期限、方式、标准等要素,从源头上减少执行内容的不确定性。

(2)执行阶段积极沟通:提交执行申请后,应主动与法院沟通,如遇内容不明确的情形,可建议法院通过函询、调阅卷宗等方式尽可能明确执行内容,避免直接被驳回申请。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实务指引


仲裁裁决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确保申请能够被法院及时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需同时满足以下几项核心条件:


01

履行期限已届满


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执行需以待履行的义务方在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完毕为前提。如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当事人尚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


02

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自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算;若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未明确规定履行期限,则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该期间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当事人应注意及时主张权利以避免失权。


03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被执行人有多个财产分布在不同地区,申请人可择一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中级法院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指定基层法院管辖执行案件:经上级法院批准、执行标的额符合该基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且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处于该基层法院辖区内。


关于“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认定:不动产为其所在地,股权或股份为发行公司住所地,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住所地,到期债权则为被执行人住所地。


实践中需注意,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通常由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而裁决执行可能由中院管辖,两者可能出现不一致。根据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保全法院应将保全材料移送执行法院,原保全裁定视为执行法院作出,以实现程序衔接。


04

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需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请求事项、裁决内容及申请日期等内容;

(2)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副本;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手续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已采取财产保全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如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需提供财产权属或存在的证明材料;

(7)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仲裁协议;

(8)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生效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并备齐材料后,法院将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申请。建议当事人在申请前仔细核对各项要件,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人士协助,以提升执行申请效率。


在仲裁司法审查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通过对仲裁裁决提出撤销申请或不予执行申请,对存在法定瑕疵的裁决寻求司法救济。两种制度虽在功能上相互补充,但在适用情形、程序阶段和法律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0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否定仲裁裁决法律效力的事后监督程序。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

(5)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法院经审查后可能作出三种处理:裁定撤销裁决、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或驳回撤销申请。需注意的是,撤销裁决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原则上不得上诉或申请再审,裁决效力得以维持,权利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02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执行阶段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抗辩权利,其法定事由与撤销事由高度一致(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若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不再具有执行效力,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键区别在于,不予执行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或复议,但可在符合条件时另行起诉或申请仲裁;而案外人对不予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则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03

两种程序的衔接与互斥


为避免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二十条确立了两种程序之间的互斥规则和协调机制:以相同事由先后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后一申请将不被支持;撤销程序优先于不予执行审查。不予执行审查程序中,若当事人同时提起撤销申请且被法院受理,则不予执行审查应当中止,待撤销程序审结后再作相应处理。


综上,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虽均属司法监督手段,但在程序定位和功能上存在差异。当事人在选择救济路径时,应结合案件所处阶段、举证能力和策略需求审慎决策,避免因程序重复或冲突徒增讼累。



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引发执行程序的变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将直接对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产生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01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可中止执行


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若被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被受理,或被执行人、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中止期间,法院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期限届满前,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续期。当事人应及时关注保全期限并申请续行,避免财产脱保。


02

司法审查期间可申请额外财产保全


在撤销或不予执行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或案外人可申请对已控制财产以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审查保全必要性。


若仲裁裁决最终被维持、需继续执行,审查阶段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若保全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应当将保全材料移送执行法院,原保全裁定视为执行法院作出。


03

依司法审查结果恢复或终止执行


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法院对申请作出裁定后,执行程序按以下方式处理:驳回申请的,应恢复执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原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回转或解除强制措施。原申请执行人可就已执行的款物申请保全,但应在保全后三十日内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否则法院解除保全;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的,案外人可申请执行回转或解除强制措施。


综上,撤销与不予执行申请不仅可能导致执行程序中止,还可能引发财产保全的扩展与执行结果的回转。当事人应准确把握程序权利与期限要求,以实现权利的有效维护与风险防范。



讼迹思考


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并非裁决确认权利后的简单程序,而是一个融合了法律技术、程序策略与风险管理的复杂阶段。作为执行律师,我们深知,一份胜诉裁决仅是起点,能否通过执行程序最终实现当事人权益,才是检验争议解决成败的真正标尺。


因此,律师的价值体现于全流程的精准把控:在仲裁阶段即需具备“执行思维”,力求裁决内容明确具体、可执行性强;在执行启动时,需精准把握管辖、时效与材料要求,确保程序顺利启动;在面对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时,更需敏锐判断程序选择与衔接策略,有效应对执行阻却事由,并善于运用中止执行、保全续行与扩大保全等手段,为客户权益保驾护航。最终目标在于,通过专业、前瞻性的法律服务,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纸面权利”高效、全面地转化为“真金白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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